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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二、歹勢,我無錢還債,向法院聲請破產,會通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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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二、歹勢,我無錢還債,向法院聲請破產,會通嘛? 【事件】93/4 /7聯合報A8版報載,經濟不景氣,討債公司討債花招百出,搞得債務人膽戰心驚,新莊余姓男子怕討債公司要債,乾脆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,法法院審理後,余姓男子提不出任何財產的証明,他無產可破,【破產財團】無法成立,遭法院駁回他的聲請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一般人無法清償債務時,時常掛在嘴巴的一句話是我要聲請破產,不過破產不是嘴巴說說就算數,必須正式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聲請才可以。法院受理民眾的破產聲請案,就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加以審理。 二、首先要了解的是,債權人及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。如果是債權人聲請,依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,應於聲請書明其債權的性質、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的事實。如果是債務人聲請,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,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。法院受理後,原則上應於七日內裁定駁回破產的聲請或是裁定宣告破產,如七日屆滿後,無法完成調查,可以展延。 三、就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的聲請的理由,除了債務人的資產高於負債,不符合不能清償債務的破產要件外,如果債務人根本一點兒財產都沒有,法院也會駁回其破產的聲請。其理在於,法院如果裁定破產的宣告,將進行選任破產管理人就債務人的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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